十號公報:現行所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 號即是「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表彰存貨之評價與表達,主要係參酌美國會計準則arb 43 訂定,規定存貨成本之計算得採用先進先出法(fifo、後進先出法(lifo、加權平均法、個別認定法等4 種方法,且存貨之續後評價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lcm為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簡稱:會基會為加強推動國內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修訂第10 號公報,預計於01/01/2009起將適用。主要影響科目包含存貨、銷貨成本、備抵跌價損失等。

ibts評析:由於公報新準則適用對存貨價值的衡量更為嚴謹,並且要求認列於銷貨成本項目,因此適用初期將造成公司提列鉅額的存貨損失及毛利率明顯下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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